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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魏晓亮律师 魏晓亮律师,男,河南工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,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四年,现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。魏晓亮律师执业以来,秉着对法律的敬仰,匡扶正义,始终将为人民服务理念贯穿自己的职业活动中,遵守职业道德,胸怀爱心,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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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魏晓亮律师

手机号码:18137289911

执业证号:14105201810055658

执业律所: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河南省汤阴县信合路中段东关大队路西

婚姻家庭

一方精神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受不受影响

一、一方精神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受不受影响

可要求精神出轨一方进行损害赔偿。


一方精神出轨离婚财产分割受不受影响


二、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

1、男女平等原则。

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《婚姻法》的各条法律规范中,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。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,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,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;

2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。

这里的“照顾”,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,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,比如住房,分配给女方。毕竟从习惯势力上、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、从妇女的家务负担、生理特点上讲,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,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。同时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;

3、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则。

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,不应损害财产效用、性能和经济价值。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,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、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;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,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,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。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,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,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;

4、权利不得滥用原则。

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、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,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;

5、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,在共同生活中消耗、毁损、灭失的,另一方不予补偿。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,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,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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